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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980号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法定代表人项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洋浩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79739966C。法定代表人徐科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7010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在8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或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