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法定代表人项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工业园区洋浩区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79739966C。法定代表人徐科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7010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在8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或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法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