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四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来源:
刘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四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