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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373号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延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延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73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娟,系公司员工。被告关延彤,男,1972年11月2日生,满族。

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延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彦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