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徐武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平,、12层东户。被执行人谈小敏。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平、谈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平、谈小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平、谈小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平、谈小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向阳
审判员 汪茂林
审判员 李跃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