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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533号

原告闫喜玉与被告张治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喜玉,张治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533号

原告:闫喜玉,男,生于1961年9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被告:张治元,男,生于1962年1月6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

原告闫喜玉诉被告张治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喜玉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闫喜玉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闫喜玉负担。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水霞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