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385号罪犯占美环,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九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占美环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共同赔偿2179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占美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民事赔偿款已履行完毕。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占美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占美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