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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542号

关巧玲申请执行刘振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巧玲,刘振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关巧玲,女,1982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振威,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关巧玲申请执行刘振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巧玲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康 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东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