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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1070号之一

陈泓燕与石年兵陈金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陈泓燕,石年兵,陈琻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070号之一

原告:陈泓燕,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嘉,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年兵,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国,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琻玉,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陈泓燕与被告石年兵、陈琻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泓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泓燕负担。

审 判 长  徐 旭

人民陪审员  彭明鑫

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屈 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