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070号之一
原告:陈泓燕,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嘉,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年兵,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国,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琻玉,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陈泓燕与被告石年兵、陈琻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泓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陈泓燕负担。
审 判 长 徐 旭
人民陪审员 彭明鑫
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屈 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