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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639号

原告王静诉被告管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静,管应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639号

原告:王静,女,1982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白卤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应选,男,1964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北关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管应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