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639号
原告:王静,女,1982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白卤村九组。
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应选,男,1964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北关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管应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