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240号申请人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祥。被申请人湘潭城市盒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祥。申请人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湘潭城市盒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责任限额2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湘0302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湘潭城市盒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湘潭城市盒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马 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