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建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坪社区企坪章企路63号第四栋,组织机构代码78138094-9。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7557-0。本院在执行建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