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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417号

建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建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坪社区企坪章企路63号第四栋,组织机构代码78138094-9。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7557-0。本院在执行建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