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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905号

张天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天武,姚许昊,胡娅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90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武,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姚许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胡娅聪,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姚许昊、胡娅聪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姚许昊、胡娅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姚许昊、胡娅聪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许昊、胡娅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卫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余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