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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308号之十九

祝彦超申请执行王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彦超,王学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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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08号之十九申请人祝彦超,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王学文,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关于祝彦超申请执行王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学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学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2691093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946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