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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438号

杨天宝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天宝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438号被执行人杨天宝,男,1980年12月17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在执行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执行杨天宝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2014年9月9日制作的(2014)天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天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天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已移送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和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当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曾志刚

审判员  杨冠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东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