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900号
原告:龚国新,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住宁远县舜陵镇九嶷路**号。
被告:李杰娟,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现住宁远县九嶷路***号(安信地板店)。
被告:唐思思,女,198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现住宁远县舜陵街道办舜峰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国新诉被告李杰娟、唐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龚国新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国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龚国新负担。
审 判 员 谭格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雷松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