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魏兴良,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韩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魏兴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春、刘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春、刘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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