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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235号

魏兴良申请韩春、刘凤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兴良,韩春,刘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魏兴良,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韩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魏兴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春、刘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春、刘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   加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