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1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书义,男,1949年4月2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年轻,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郑洋,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国企职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三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业,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解满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桂,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书义、郑年轻、郑洋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由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再审申请人郑书义、郑年轻、郑洋39000元的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郑书义、郑年轻、郑洋以此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郑书义、郑年轻、郑洋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郑书义、郑年轻、郑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 国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