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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32号

孙海富、无棣县水湾镇小米河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海富,无棣县水湾镇小米河高家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孙海富,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无棣县水湾镇小米河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无棣县水湾镇小米河高家村。

负责人:孙海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富与被执行人无棣县水湾镇小米河高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25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