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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执446号

张月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月明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446号被执行人张月明,地址山东省滨州市。与张月明罚金一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3刑初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月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被执行人张月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月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大军

人民陪审员  窦宝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多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