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446号被执行人张月明,地址山东省滨州市。与张月明罚金一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3刑初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月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被执行人张月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月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大军
人民陪审员 窦宝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多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