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义县义州镇鹏信美食面馆,住所地义县。经营者范某某,该店经营者。本院在执行义县国土资源局与义县义州镇鹏信美食面馆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