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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84号

蔡福民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蔡福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84号罪犯蔡福民,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平和县人,原系平和县人民政府调研员(正处级)。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福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蔡福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福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考核分2530分,获得表扬4次。罪犯蔡福民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蔡福民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蔡福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蔡福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五一

审判员  王泰峰

审判员  邹燕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琳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