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9执342号陕西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河县分公司、洪汉珍、陈绪全、陈长毅:上述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陕西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河县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汉珍、陈绪全、陈长毅不再阻拦施工。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解谈话,洪汉珍、陈绪全、陈长毅未对申请人的施工活动再次阻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通知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