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唐某,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韩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5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生活费5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