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021号
原告:上海硕氪体育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吴征,负责人。
原告上海硕氪体育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金彪
审 判 员 方美玲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