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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8230号

汤佩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佩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230号罪犯汤佩智,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高新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汤佩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6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佩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汤佩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佩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龚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