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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135号

蔡志欣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志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13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蔡志欣。本院民二庭与被执行人蔡志欣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16)津0116民初47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7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