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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784号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李孝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健、王林,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德利,上诉人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健、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李念武

代理

审判员  宋德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