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785号
原告:成都宏旭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罗解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泽明,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宏旭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宏旭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旭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宏旭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成都宏旭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