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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769号

李某与马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马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76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政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