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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99号

沈长羽与李庆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长羽,李庆绩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沈长羽,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庆绩,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沈长羽与被执行人李庆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李庆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长羽柴油款30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违约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5元由被执行人李庆绩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楼房,并对被执行人李庆绩拘留15日,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了(2016)吉07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京孝

人民陪审员  李秀娟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