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3刑初204号

龙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失火罪,2017年5月12日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刑诉(2017)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11时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在自家房屋右侧地坪中烧垃圾,因突刮大风将火星吹到地坪旁“沙罐坳”山中的茅草中,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干部群众扑救,山火于当日19时左右扑灭。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地面积6.3公顷,均为一般用材林。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到清塘林业站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阙某某、吴某某、龚某某、龚某1的证言;被害人龚某2、龚某3、龚某4、赵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林木损失补植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关于投案自首的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与有关机关签订补植协议书,承诺补植林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龙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恢复植被,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阮碧强

审 判 员  谌 俏

人民陪审员  闵晓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倩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