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907号申请人周大桃,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文才友,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2017)黔0303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周大桃申请执行文和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才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人员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