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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422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XX、李勇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XX,李勇斌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负责人郭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勇斌,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执行XX、李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李勇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李勇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XX、李勇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信用卡本金144079.80元、利息(按判决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391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50元。2017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别明盛

代理

审判员  彭 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