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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614号之二

大连宇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宇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宇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在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宇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78908.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0元,应交本案执行费10190元。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四处(均有抵押),不宜处分,其他财产暂未查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