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700号
原告:吴文龙,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亮,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吴文龙与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吴文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文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新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