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恢8号申请人鲁学军。被执行人杨立虎。本院在执行鲁学军与杨立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银行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北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兴明
审 判 员 高新华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春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