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7号106房。
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职务:董事。
被执行人:李越群,女,汉族,,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越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4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越群银行账户21288元。201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表示被执行人李越群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给付了10000元,请求本院扣除执行费211元后将执行款1107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剩余10000元款项退回给被执行人李越群,并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粤13执271号案件【执行依据为(2016)穗仲案字第13402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钟震强
审 判 员 张新建
审 判 员 吴国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 宇
书 记 员 魏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