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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刑初252号

杨林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杨林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波,男,1995年4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原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协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住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来发,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波及其辩护人杨来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23时37分左右,被告人杨林波醉酒后驾驶贵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贵阳银行门口路段时,该车先后与正在道路上施工的贵州汞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人被害人吴某、钟某1以及停靠在路边的贵D×××××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贵D×××××号轻型普通货车向前运动后与停靠在路边的贵D×××××号轻型普通货车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当场死亡、钟某1及乘坐在贵D×××××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钟某2受伤、三车受损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出勤民警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杨林波控制并将其带至铜仁市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林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9mg/100ml。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林波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贵州汞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钟某2、钟某1、田某、向某2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至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林波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1万元。另查明,截止案发之日,被告人杨林波尚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林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杨林波及三被害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通知书,被害人钟某1、钟某2出院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碧公交认字[2017]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铜仁市万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万)公(司)鉴(法尸)字[2017]06号鉴定书,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7]交鉴字第1515号鉴定意见书,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222号法医毒化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张某、刘某1、刘某2、潘某、胡某、向某1、田某、向某2、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1、钟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林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三车及道路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林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林波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林波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林波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林波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杨林波具有自首情节的量刑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林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符 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