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14498号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正慧、秦正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正慧,秦正军,秦正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498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有琳,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钟正慧,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秦正军,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秦正杰,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正慧、秦正军、秦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国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