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95号
原告: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大南下街3号楼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398573-2。
法定代表人:邓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德,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管理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假日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688876223。
法定代表人:彭鸿斌,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玲,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