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民初1599号

蒋成金与绵阳展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成金,绵阳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99号

原告:蒋成金,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西段闽兴钢材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8993932-4。

法定代表人:母飞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小均,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905409505K。

法定代表人:吕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成金与被告绵阳展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蒋成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蒋成金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成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先金

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

人民陪审员  谢英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