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599号
原告:蒋成金,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展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西段闽兴钢材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8993932-4。
法定代表人:母飞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小均,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东津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905409505K。
法定代表人:吕琳,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成金与被告绵阳展业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蒋成金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蒋成金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成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先金
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
人民陪审员 谢英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