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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241号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熊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熊晓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677号。

法定代表人:兰云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XX,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熊晓慧,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熊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122087.94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2742元;③执行费17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继续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5执241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朝钒

审判员  刘 潜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