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27号刘国红:本院已立案执行宋修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2017年10月11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款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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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修永与刘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27号刘国红:本院已立案执行宋修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2017年10月11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款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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