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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719号

赵瑞英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瑞英,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19号原告赵瑞英,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书民。

原告赵瑞英诉被告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瑞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220元,退回原告赵瑞英。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