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503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赵林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第三人蒋博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中出现错误,应予补正,现补正如下:将“另查明”、“
本院认为一”部分的“行驶证”改正为:“驾驶证”,共计七处。
审 判 长 谷海涯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旭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林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503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赵林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第三人蒋博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中出现错误,应予补正,现补正如下:将“另查明”、“
本院认为一”部分的“行驶证”改正为:“驾驶证”,共计七处。
审 判 长 谷海涯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旭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