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6247号
原告:石家庄市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槐安东路69号香晴苑家世界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玉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计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云,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告石家庄市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物业服务费8475元;2.判令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缴费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管理的金色里程小区业主。
原告在与被告接受房屋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每月1.2元/平方米,原告入住第一年免收物业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缴费金额2%比例缴纳违约金。被告欠缴物业费,原告进行了催收,被告拒绝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甲方(石家庄市东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未约定确定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应根据合同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石家庄市××区金色里程小区,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韩丽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