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52号
申请人:徐敬维,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王世纲,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敬维与王世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3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世纲欠徐敬维石油款45000元,分四次给付:分别于2017年10月4日前给付10000元;10月30日前付10000元;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余款1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敬维与王世纲于2017年9月3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