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魏松枝,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喜宽,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地区寿县。本院在执行魏松枝与王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喜宽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刘伯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栗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