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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执1565号

魏松枝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松枝,王喜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魏松枝,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喜宽,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地区寿县。本院在执行魏松枝与王喜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喜宽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刘伯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栗建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