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国。
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瑞丰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建国与安徽省巢湖瑞丰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年2月8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省巢湖瑞丰棉业有限公司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5456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付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