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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677号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高海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高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677号

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康保县康保镇。

法定代表人:刘亚平,职位:经理。

被告:高海燕,女,现住康保县。

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我公司2016-2017年度取暖费2252元。事实和理由:2016-2017年度我公司按照约定给被告高海燕供暖,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计算,总共2252元。被告高海燕一直未给付取暖费,我公司多次下达催费通知,被告至今未缴,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地址不明确,致使我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要求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再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康保县天润热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燕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